发布日期:2026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2026年【7】月【7】日
欢迎您(以下或称"商户")使用南京趣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伴科技"或"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联合运营的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在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生活服务平台服务前,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下述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公司义务或者限制公司责任或加重您义务的条款(以加粗及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注意),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您一经接受《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商户合作协议》(简称"本协议")则视为您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若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异议或不解,请咨询与您对接的公司人员或平台客服。
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平台已发布的或将来发布的各项平台规则组成,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平台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一、定义条款
商户确认并同意本条款中对于各名词的解释及定义,并同意按照该定义履行相关义务。
1.1 生活服务平台(以下或称"平台")
指由南京趣伴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联合开发、运营管理的,提供互联网信息展示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南京趣伴科技有限公司为商户提供信息展示服务及平台交易相关的软件服务,软件服务内容及费用详见本协议附件《软件服务协议》相关约定。
1.2 营销商品
指用户在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通过购买、转赠等方式获取商户通过平台发布的商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搭子服务、活动套餐、代金券、次卡、咨询服务等类型)后取得的、最终由商户提供对应履约服务的电子券消费凭证。
1.3 营销商品信息
指商户发布的、在平台页面上展示的营销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适用门店、商品/服务描述、使用规则、优惠/活动信息等)。该信息为商户就营销商品向用户发出的要约,用户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后,用户与商户之间的交易合同即成立。
1.4 用户
指在平台浏览、获取营销商品并用于消费的个人。
1.5 平台规则
是指公司及/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注册使用、入驻、商户经营管理、内容创作等有关的各种规则性文件。商户理解并同意,平台规则亦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司有权依据平台规则对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并有权适时更新平台规则。
1.6 关联公司
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
1.7 合作支付服务机构
指平台合作的、为商户提供资金收付、结算等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
1.8 代收款项
指合作支付服务机构代商户收取的,用户通过平台支付的营销商品订单对应的款项。
1.9 结算款项
指针对已满足结算条件的营销商品订单,合作支付服务机构于代收款项中扣除公司、达人、服务商等应收取费用后,应结算给商户的款项。
1.10 酒遇娱乐App
指由南京趣伴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酒遇娱乐客户端应用程序及相关版本,包括但不限于酒遇娱乐App、酒遇娱乐小程序、酒遇娱乐网页版等。
1.11 门店
指商户认领的、展示线下门店的门店信息、经营主体信息、营销商品信息等信息的线上门店。
1.12 商户后台
指公司开发运营的、支持商户在平台开展经营管理等操作/活动的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官方网站。
1.13 酒遇娱乐账户(简称"账户")
指平台为商户生成的、用于对门店及营销商品等行使管理权限的账户。
二、合作内容
2.1 商户可使用公司提供的产品功能/服务在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商户行为、维护平台交易秩序,商户可能需要足额缴存保证金后方可继续使用相关功能/服务,具体以商户后台页面展示或平台规则为准。
2.2 门店信息服务
2.2.1 如商户申请认领门店,公司有权要求商户提交拟认领门店的营业执照、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商户有权经营拟认领门店。
2.2.2 商户成功认领门店后,将获取通过酒遇娱乐账户对被认领门店与营销商品的相关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编辑/删除门店信息、营销商品信息,查看经营推广数据、交易数据,配置结算规则等。商户对该等门店信息、营销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2.3 商户承诺并保证:(1)不冒名、不恶意认领。未经授权,商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认领门店,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2)已获得被认领主体的合法有效授权。
2.3 商户在发布营销商品信息时,应进一步承诺并保证:
2.3.1 商户需按照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3.2 商户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2.3.3 当用户前往门店核销时,确保门店向用户提供的履约服务与平台展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如平台展示信息与协议约定、平台规则有歧义的,公司有权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商户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3.4 确保门店及时验证、核销用户出示的电子券,并自行承担因怠于验证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3.5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可能不定期向用户发放优惠券以促进用户下单,相应优惠券的成本由公司承担。
2.4 商户可根据自身需求,授权其他主体代商户执行在平台的各项操作行为。商户授权的其他主体的代操作行为视为商户行为,由商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 商户开通其他功能或使用其他服务之前,需另行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并遵守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
三、信息发布规范
3.1 商户在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商户应对该等信息进行自审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1.1 信息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宣扬恐怖主义、民族仇恨、散布谣言、传播淫秽色情、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3.1.2 信息均由商户原创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
3.1.3 商户确保该等信息不存在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
3.1.4 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合理定价,不得虚标价格或实施价格欺诈。
3.2 公司有权对商户拟发布或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若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要求或平台规则,公司有权要求商户纠正或拒绝发布,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信息、终止账号等。
3.3 商户确认并认可,对于商户在平台发布/管理的信息或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形成的信息或数据,商户授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多层次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制作衍生品等。
3.4 如因商户发布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侵权,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由商户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商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公司权利与义务
4.1.1 为了提升商户运营能力,商户授权公司使用商户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生成聚合型数据并披露给商户。
4.1.2 公司有权对商户提供的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该等审核仅为形式审核,公司不因审核行为对该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
4.1.3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平台及商户后台的产品功能、页面布局等进行调整,如商户不同意调整,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
4.1.4 公司有权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商户的违法违规事件在平台上予以公示。
4.1.5 如商户被投诉举报或有权机关调查的,公司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将商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调查机关。公司有权要求商户配合解决,并在未解决前暂停提供服务。
4.1.6 用户或商户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争议纠纷,公司有权以普通非专业人士的知识水平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认定。公司并非司法机关,对争议纠纷的处理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4.2.1 商户应遵守本协议及平台各项规则。
4.2.2 商户应保证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它商事主体,拥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及能力。商户因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信息违法而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负责,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2.3 商户提供的全部资质及证明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新的材料。
4.2.4 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2.5 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2.6 商户应提供客服渠道,及时回复用户咨询及投诉,并妥善解决争议纠纷,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的,商户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2.7 商户不得进行虚拟交易、自买自卖、刷单等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处置并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责任。
4.2.8 如因商户原因造成协议中止,商户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对营销商品进行下线。因怠于通知而造成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由商户承担。
4.2.9 商户知悉并同意,公司并非营销商品交易的相对方,商户不得导致用户误认为公司为交易相对方。
4.2.10 商户基于平台经营活动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保护,仅限用于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五、保密条款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应对其获得的对方之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其他保密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2 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始终有效。
六、违约责任
6.1 如商户出现违反诚信原则、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或平台规则、提供的资质证照不属实等行为,视为商户违约。
6.2 如商户违约,公司有权采取下线商品/服务、暂停或终止服务、暂停结算及/或限制提现或单方终止协议等措施,并有权要求商户支付违约金。商户同意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指示将待结算款项或保证金直接止付或扣划给公司。
6.3 商户对公司存在应付款的(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公司有权从待结算款项或保证金中扣除。
6.4 如商户利用平台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并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置。
6.5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保存记录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6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七、协议终止及解除
7.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7.2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7.3 如商户出现不满足入驻条件、提供虚假资质、因违法犯罪被立案、被吊销许可证、运营不满足平台要求等情况,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停止提供服务。
7.4 商户主动申请终止的,应提前30日公示并书面通知公司,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商户承担。
7.5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保密条款、责任承担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的法律效力。公司将关闭商户账户权限并下架全部营销商品。
八、知识产权
8.1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导致各方原有知识产权的转移。
8.2 公司对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及相关内容享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商户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称、商标、品牌等。
8.3 公司提供服务所依托的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商户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损害专有权利的行为。
8.4 公司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户采取必要措施。
8.5 本协议终止后,商户应立即停止使用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成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至江苏省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其他条款
10.1 公司可通过公告、网页提示、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商户送达各项通知,一经发送即视为商户已接受并同意。
10.2 本协议自商户点击"同意"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在线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自动顺延。
10.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 公司主体可能根据业务调整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将依法提前通知商户。
10.5 公司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或商业安排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以公告形式提前通知商户。商户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内容。
10.6 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不构成代理、合伙或雇佣关系。
附件一:软件服务协议
本《软件服务协议》(简称"本附件")的签约双方为南京趣伴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称"公司")与已签署《酒遇娱乐生活服务平台商户合作协议》并使用公司提供的平台交易相关软件服务、向用户销售营销商品的商户。本附件是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自商户开始使用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之日起生效。
一、服务内容
1.1 软件服务
公司为商户提供平台交易相关的营销商品订单生成、交易管理、支付结算等软件系统服务,授权许可商户使用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
1.2 推广服务
为促进用户下单,公司会不定期组织各类推广活动。如商户参与了相应活动,则视为商户向公司提供了推广服务。
1.3 支付服务
1.3.1 商户需要开通必要的支付服务,并授权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按照公司确定的结算规则为商户提供支付服务。
1.3.2 合作支付服务机构代商户收取用户支付的货款("代收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商户的收款账户。
1.3.3 商户同意并授权,公司将商户的资质、信息提供给合作支付服务机构以完成验证/认证。
1.3.4 商户确认,如商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或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等情形,公司及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有权对商户的收款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或划扣相应金额。
二、服务费用
2.1 软件服务费(平台服务费)
2.1.1 商户使用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应当向公司支付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按商户在平台产生的每笔交易订单金额(含优惠前金额)的10% 收取。
公司有权在提前7日通知商户后调整服务费费率。涉及费率结算,如双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公司数据为准。
2.1.2 商户同意并授权,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公司发出的分账指令从商户每笔营销商品订单款项中直接扣除10%的费用**,用于向公司支付软件服务费。
2.1.3 用户因非平台原因申请退款且符合退款条件的,公司已收取的软件服务费无需向商户返还。
2.1.4 针对公司向商户收取的软件服务费,公司将依法向商户开具发票。
2.2 推广服务费
2.2.1 公司向商户支付推广服务费,方式为向用户发放各类优惠券供其使用。
2.2.2 推广服务费将在订单货款满足结算条件后随待结算款项一并支付至收款账户。
2.2.3 商户需根据公司要求在指定期间内向公司开具与推广服务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具的,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部分推广服务费。
2.3 如商户在参与推广活动中违反活动规则,公司有权暂停或撤销商户参与资格、暂停支付或追回推广服务费。
三、保证与承诺
3.1 商户作为营销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不参与商户与用户、达人等之间的任何交易,不承担由具体交易引起的任何责任。
3.2 商户应为用户开具等额发票。
3.3 如结算规则中收票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商户应当确保已获得收款主体的充分授权。
3.4 商户知悉并同意,公司有义务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商户的经营信息、涉税信息。
